答不是。首要,进口设备不能超出用汇额度,只要在用汇额度以内的才干减免税进口;其次,公司进口自用设备才干享用减免税;第三,依据公司性质的不一样,进口设备分别受《外商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》、《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》约束。归于目录规模内的产品,不能减免税进口。
问:我公司是一家外商出资公司,因故拟将减免税进口设备转售给别的一家公司,是不是答应?应当处理哪些手续?
答:原则上是答应的,但须经原批阅部分和海关赞同。具体规则是:
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品,经原批阅部分赞同用于在国内转卖或出售的,海关应当依照其运用时间折旧评价,补征进口税款;归于进口**的,还须补领进口**,机电产品还须补进口配额证明、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。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用平等优惠待遇的公司运用的,经批阅**赞同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,能够持续享用减免税优惠,一起可免予补领进口**、件。但需求指出的是,虽经主管部分赞同和海关认可在国内转让、出售的货品,进口时已扣减的出资额度不得从头运用。
超出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进口货品,在办结免除监管手续后,公司即可进行转卖或出售以及其他处置,海关不再监管。
结转手续通常可如下处理:两边签署《结转》协议 → 向转出地海关请求赞同后由转出地海关出具设备结转联络函 → 转入地海关赞同承受后回执 → 设备转入公司在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结《征免税证明》→ 转入、转出公司处理方式进出口报关手续(转入地海关处理) → 设备转出公司凭《出口报关单》到转出地海关处理免除监管手续。
问:我公司已在上海海关处理减免税存案,现需进口一批零备件。请问可否减免税进口?
答:按现行政策,公司独自进口零配件,通常不能享用减免税。但能够适用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出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告诉》(署税[1999]791)号的外商出资公司,已在海关处理自有资金项目存案的,在自有资金项下独自进口零配件,能够按规则请求减免税。(公司为更新或修理该公司在出资总额内现已免税进口的设备,使用自有资金独自进口的不归于《内资不予免税目录》所列产品规模的配套件,才能够享用免税,其他进口配件、备件应征税)。别的,能够适用《关于〈科学研究与教育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则〉的实施办法》的科研机构和校园,处理征免性质为“科教用品”的进口货品,独自进口零配件,能够享用减免税。具体规则请拜见上述两个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