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
1.外国驻华使、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
(1)国际组织指国际**机构,如联合国(UN)、**贸易组织(WTO)等,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(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、标准组织等),也不包含企业。
(2)报验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2.香港、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**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
报验时应提供香港、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**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
(1)“随身携带”和“自用物品”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。
(2)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(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)取货的情况。
4.政府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
(1)本款指外国政府直接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,并不包括我国利用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所购买的物品。
(2)报验时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。
二、实施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验放机构: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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